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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看待庭审的安排?

2024-12-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方检察机构通常会给予被告方一至两次的传唤。具体而言,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以及司法机构运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特定时间段内抵达指定场所接受问询的法庭程序。 针对开庭前的相关准备工作,若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启动审判的决策之后,应当迅速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并在最迟于开庭的十日前,将检察院的起诉状副本送到被告方及其辩护律师手中。在开庭之前,审判官有权召集公诉机构代表、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就诸如回避事宜、出庭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等与审判相关的因素进行深入探讨,以此来收集信息、倾听各方意见。 已经确认为开庭日期之后,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告知检察院,随后须进行当事人传唤,同时还要通知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师以及口译员等人。传票及通知书应在最迟于开庭三天前提交他们。对于需要公开审判的案件,则应该在开庭三天前正式公布案例情况、被告人名字、开庭时间和地点。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此外,还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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