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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县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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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五)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六)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信访人未依法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原承办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原承办的行政机关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自行启动核查程序。实施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在调查工作结束后举行公开评议会,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评议人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实施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公开评议报告作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核查结论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提出检举、控告的信访人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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