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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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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证实有买卖伪造发票的行为,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定罪处罚。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八)》中新增“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持有伪造发票100份以上可以定义为数量较大,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伪造发票1000份以上则为数量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持有伪造发票罪的既遂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持有伪造发票罪是指知道是伪造发票而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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