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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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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 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履约银行保函是中标人从银行开具的保函,额度是合同价格的10%以内; 履约担保书是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实体公司或社会上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担保额度是合同价格的30%;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按照《合同法》第12条有关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期限是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只有确定的履行期限来临,债务人才负有全面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才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债务人并不承担现实的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也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履行期限的确定与否,对于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重大影响,因而成为合同内容的一个主要的组成部分。
实际合同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履行具体规则有是 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么,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什么。 2)要实际履行标的,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义务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对方偿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轻易免除其交付标的的义务。 当然,实际履行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加以适用。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该标的灭失时,实际履行已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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