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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的,配偶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到法院申请宣告当事人失踪。然后再到法院起诉离婚。《民法通则》规定: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
夫妻俩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的,配偶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到法院申请宣告当事人失踪。然后再到法院起诉离婚。《民法通则》规定: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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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离婚的话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可以对下落不明人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二、法院怎么判决离婚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会根据以下两种方式来进行判决:1、直接起诉离婚的,法院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规定的程序审理并判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采用公告形式送达的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无论被告看到看不到该文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2、对于先申请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离婚案件,我国法律做了相关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满二年,应准予。在实践中,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便不能适用认定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1)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合同; (2)夫妻分居的书面协议,若是口头协议的,就必须取得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或者证言。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证言来作证,当然,证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需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1、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一方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的当天止; 2、分居时间应该连续计算。如果夫妻分居后又同居的,应当从夫妻最后一次同居结束后重新计算。无论夫妻双方分居过几次,前面的分居时间都应该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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