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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交通肇事案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应当...
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一般审理时限,一审法院审理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根据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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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
1、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目前,对于合议庭评议通过后多久宣判,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在合议庭评议后会当庭宣判。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定期宣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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