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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建设应当坚持建设与管护并重。国有土地上的森林,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管护;集体土地上的森林,由收益者承担管护责任。...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及其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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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竹花草,珍惜和保护森林建设成果,对毁林、毁绿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建设管护工作,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建设管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树竹花草,珍惜和保护森林建设成果,对毁林、毁绿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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