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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责任能力是怎样的

2022-07-10
很高兴为您解答。行政处罚责任能力应当只具有“有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两种类型。对于已经判定为“无责任能力”的行政相对人,并不等同于说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它只是不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其他诸如“管教”之类的责任并不因此而得到豁免。从年龄上,通过立法方式划定一个明确界限,以此确定行政处罚责任能力的基本类型。譬如,《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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