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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员及其家属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可以指派一至两名代表(包括律师)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查阅一次病案,允许摘录和复制。
本细则所称的,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医疗单位、非独立医疗机构以及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在诊治护理中发生的或事件,由所在地的区、县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但XX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XX员会负责鉴定;XX直属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市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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