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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刑满释放之后,需要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失业登记,并参加就业培训,如果以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即可满足领取条件。《社会保险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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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有这个规定。但是并不是所有刑满释放人员都可以享受类似政策,应该符合相关条件。对刑释人员要积极安排就业,解决生活出路。对无业可就,无家可归,无亲可投人员给予6个月以内的过度性生活救助金(比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由所在地司法机关协调民政局发给。《监狱法》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拓展资料:刑满释放人员教育帮扶情况对于做好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应该各部门联动起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有关部门和人员要分工负责,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把刑满释放人员的救助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按照各级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并结合刑满释放人员的不同分类管理,第一对于有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人员,应该由派出所和司法所共同完成帮教工作,并制定帮教措施,按照定期走访定期汇报的工作思路,掌握他们的动向,对表现良好的人员可以转出重点管理人员。其次对于刑释人员满三年以上和不满三年的可以分类管理,不满三年的要重点管理,并制定管理措施;第三对满三年并在这三年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建立电话联系的方式进行管理;第四对于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可以组织成立一个创业基地,这样不仅能够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同时也可以解决安置帮教中资金不足的问题。对刑满释放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内和解教人员及家属见面交流对接,确定帮教人员,制定“帮教协议”,健全衔接、登记、跟踪回访等各项制度。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凡是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可以不再办理纪律处分的手续。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可以按照这个原则处理。 2、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可仍回原单位安置工作,或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分配到其它单位工作。其工龄按现行规定办理。其工资待遇,可按捕前的工资等级执行。 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间已被原单位除名或开除的,原单位同意接收,又有增人指标的,可回原单位按重新就业对待。其工龄按现行规定办理。其工资待遇,可按所从事的工作,经过考核,评定工资等级,但一般不得超过判刑前的水平。 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间已被原单位除名或开除、原单位不同意接收的,或捕前系城镇无业人员的,由当地有关部门按一般待业人员同样对待。 3、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交纳社保。国家对服刑人员养老保险有相应的规定,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按记帐利率计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职工被判刑或劳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释放,“中人”缴费年限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职工退休后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劳教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放,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缓刑期间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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