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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
省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规模、水功能区划等要求,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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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水源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二)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落实情况;(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执行情况;(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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