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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在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时,首先要知道涉税争议的事项,必须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超出法定复议范围的事项,行政复议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客观形态。为了达到行政行政职权的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人作为承受对象,这样的人称为行政相对人。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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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7、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对于重复申请行政复议如何处理,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依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这样规定可以促进复议机关及时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防止复议工作中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的现象,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对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受案范围。 (2)审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 (3)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申请复议的条件。 (4)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申请复议的期限。 (5)审查复议申请提出之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经过审查,复议机关应分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裁决期限是五日,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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