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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禁止在收费站随意拦截车辆和从事其他与高速公路管理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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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设置的标志通行,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一)设置破坏物、障碍物阻碍车辆行驶;(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未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三)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载客车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停车场以外上下乘客;(四)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载货车辆在高速公路路面上装卸货物;(五)在高速公路用地两侧500米范围内焚烧物品;(六)擅自在高速公路防护栏开口和开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七)除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外,在隧道内以及桥梁等构造物上停车;(八)其他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准超员、;货运车辆除驾驶室乘坐人员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乘车人不得站立,不准向车外抛扔物品。安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的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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