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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是登记车主驾车发生事故赵某某驾驶小车与直行的由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2月2...
1.视情况而定。 2.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3.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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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肇事司机作为事故直接当事人成为民事赔偿主体,但我们需要明确,很多情况下交通事故的直接当事人和承担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并不一致。比如,受雇佣的司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和受害人是事故直接当事人,但民事赔偿主体可能是雇主或者雇主与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不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是交通肇事车辆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在享有权利(利益)的同时履行享有义务,承担相应的风险。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正是出租车辆的所有权(物件致损)与承租人的经营使用权(行为致损),以及租赁法律关系的结合,共同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出租人车主与承租人(驾驶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出租车辆车主对交通事故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一般不用承担责任。除非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过错行为: 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租(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租(借)车人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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