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省、产煤地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煤...
煤矿安全生产应当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省、产煤地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煤矿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省煤矿安全改造规划,并会同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省煤矿安全改造规划及上年度煤矿安全改造计划实施情况,提出本省煤矿安全改造年度计划。省煤矿安全改造规划是申报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基本依据。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改造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政府配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对依法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取缔的煤矿企业,未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取缔的;(三)对依法应当制止和处理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和处理的;(四)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五)未依法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99人已浏览
790人已浏览
704人已浏览
2,0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