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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阅卷,也就是查阅、摘抄复制案卷。而作为被害人,其可以请诉讼代理...
辩护律师再审查起诉期间可以查阅案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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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并可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依据《刑诉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在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由检察机关作出,虽然退回补充侦查也是在实施侦查行为,但是其所要完成的是审查起诉的任务。这与案件之前所处的侦查阶段不同,突出表现在作为侦查主体的公安机关已经不具有终结该环节刑事诉讼活动的权力。所以,退回补充侦查更应当被看作是审查起诉的一个环节,依附于审查起诉阶段而存在。这也与立法本意相契合,就刑事诉讼法的章节设置来看,其第171条关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方面的规定,就是属于第二编第三章提起公诉的内容。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其所处的诉讼阶段仍然是审查起诉阶段,而不是侦查阶段。那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后,辩护律师仍然享有阅卷的权利。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没有阅卷,符合法律规定。阅卷权是律师的权利。是否行使阅卷权由律师自行决定,但律师应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另外,如果律师在起诉阶段阅卷,需要申请,可能会有时间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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