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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四章“证据”部分充分吸收了审判实践经验,细化和明确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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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联,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可合并审理,但应分别审查、判处。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反诉在诉讼进行的哪个时间提出,在我国民诉法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最好是在答辩的过程中提出,最迟也要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因为在反诉提出的时候,庭审辩论还没有结束,原告还是有反驳的机会,并且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否则,要是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提出了反诉,那么就要重新进行诉讼程序,就会拖延本诉的审理。 但是在庭审辩论结束后也不是不能提出反诉。因为在经过起诉、答辩后,特别是庭审辩论以后,会出现证人打消顾虑,愿意作证或纠正伪证,当事人也举出经过最后努力收集的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是比较多的。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进行反诉的,不适合反诉的案件有: 1、没有被告称谓的诉讼案件不适用反诉。 2、法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3、某些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权的案件不适用反诉。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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