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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批捕后是否可以不起诉的问题

2021-12-22
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起诉: 1、犯罪已经过了起诉期限; 二、经特赦免除刑罚;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 四、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的; 5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相关法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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