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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有财产具备以下特征: 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 ...
离婚的时候夫妻财产原则上是均分的,一方有过错的,会适当少分财产。关于债务方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属于共同债务。一方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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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1、主体不一样:前者主体是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后者是全体家庭成员。2、财产来源不同:前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后者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一个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财产,要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有共同的劳动行为或受赠事实;二是家庭不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其实法律上对见证人的这些要求都是最基本的,因为家庭成员总不能去让一个孩子当见证人,或者说所谓的见证人就是家庭成员当中的一员,类似于这种情况,都很难站在中立的位置上去见证家庭财产的分割。关键是家庭成员之间要协商出一致的分割方案才行。延伸阅读: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怎么写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分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家庭现共有位于XX路38号附2号1-1房屋一套及加工面条设备(共计人民币13万元)由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人民6万5仟元。同时因购房所借人民币2万 1仟元原、被告分别承担1万零5佰元。加之被告父母全家因三峡移民迁到了山东省,现被告在XX地区举目无亲,被告离婚后也无房屋居住,根据“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以及《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女性,自结婚后一直在家中料理家务、相夫教子,孝敬父母,全力支持原告在打工,在结婚的17年来,为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被告虽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法庭假如判决离婚,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由于被告没有任何技能,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没有住房。离婚后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况且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夫妻感情危及是因为原告的喜新厌旧的不道德行为所引起的,原告对此负有重大过错。法庭在处理家庭共同财产时,应依法给予被告充分的照顾。同时双方共同购买的摩托车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给被告一半的价款,婚后购买的家电及生活用品一人一半。婚前被告嫁妆归还给被告。综上所述,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剥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采纳。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代理人:xxx xxxx年xx月xx日《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上述就是小编整理的不同意离婚的代理词,供大家做为参考,要是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是可以不同意的,至于法院会不会判决离婚要看法官对事实是如何进行认定的。要是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建议你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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