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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
(一)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行贿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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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位实施的犯罪活动,其犯罪主体确定为单位还是个人,要区分单位的类型和性质。 1、《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①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即设立公司或盗用公司名义,是否系以犯罪为目的。②看行为过程,即单位实施犯罪的行为是偶然的,还是一贯的。③看行为内容,即以法人的形式直接从事单位犯罪活动,还是自然人采取欺诈的手段盗用单位名义犯罪。 二、对单位行贿罪怎么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特别是要把对单位行贿和正常的馈赠行为区分开来。对单位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非法利益,是对单位行贿罪 一种钱权交易;而向亲戚、朋友、同学的单位馈赠的行为,是为了加深感情和友谊,表礼致意。对单位行贿一般是以隐蔽的方式进行,往往是“以礼代贿”,贿赂物的数额比较大;而对单位馈赠的财物一般都比较小,两者的性质根本不同。 2、本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个人和单位均可成为犯罪主体,后者只有单位才具有主体资格。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行贿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向非国有单位行贿。 在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时,要注意将本罪与为谋取正当利益而送钱送物和因被勒索而给予财物两种情况区分开来。
客体要件。本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是相同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者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行贿行为。至于受贿人要求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客观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产;二是在经济交易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立案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应立案:1、个人受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公司受贿金额在20万元以上2、个人受贿金额不足l0万元,公司受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1)为了寻求非法利益受贿的;(2)受贿3)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受贿的情况之一:(1)受贿的;(1)受贿的情况下,受贿的;(2)向3)党政机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情况下,受贿的重大损害的情况下。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一般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诈骗罪定性与量刑的一些法律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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