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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但他无法阻止专利权人与第三人另外订立实施许可合同,他也无法对抗其他的被许可人。所以,...
个人认为,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过程中,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是这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行政确认在前,行政许可在后;行政确认是行政许可的前提,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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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但他无法阻止专利权人与第三人另外订立实施许可合同,他也无法对抗其他的被许可人。所以,普通实施许可合同与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同,前者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仅是一种债的关系,因此登记似乎并无必要。
专利实施的许可方通常情形须是全体专利权(申请)人。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1)许可方已与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在先签订许可类型为普通许可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该合同注明专利权人授予被许可方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2)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的普通强制许可是指: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促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得以实施,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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