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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针对财产部分有免赔额,一般为500或者损失金额的5% 针对人身伤害没有免赔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保险费650元。
该项保险是指由于施工的原因导致项目法人和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也应是项目法人和承包人。该险种一般附加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中。保险期为生效之日到工程保修期结束。第三方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由双方商定,费率大约为“2.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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