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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
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应当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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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国家称这种程序为“禁治产”,指禁止某人从事处分财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些公民(如精神病患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社会上民事法律行为的正常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6~140条的规定,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的申请,由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向该公民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被要求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必要时,应当为该公民指定代理人、监护人。人民法院认定申请无理的,应当予以驳回。根据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包括: 1.公民的配偶或者其他近亲属; 2.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 申请人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即该公民的精神健康状况,丧失行为能力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原因及其表现,是否经医疗诊断以及医生对该公民病情的诊断情况等,都应当在申请书中具体写明。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诉讼离婚中提出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是否离婚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表达意志,而不能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表达意志。因此该项权利只能由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配偶一方行使。因此,如无(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配偶向法院作为原告提出离婚后,无(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作为被告代理人代理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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