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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判断商品是否是知名商品,不应以任何人对该商品是否知道为必要条件,而应以该商品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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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知名商标指在较小地域范围内(如地市县级地域)有知名度的商标。它只是在我国较常出现的对某些商标的一种褒称,只是多出现在我国以地、市、县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立法或地方行政立法出现。 1、认定对知名商标的认定,各地标准不一,但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二)依法实际使用两年以上; (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两年内的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六)商标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七)近两年内没有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处罚记录。 (八)知名商标每两年复审一次。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在认定时优先考虑。 2、撤销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知名商标认定的;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列举的情形的; (三)六年有效期满未申请重新认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知名商标被撤销的,该商标自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知名商标。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 特有名称,是相对于商品的通用名称而言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而商标是指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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