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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租赁人只有房屋使用权,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2月5日...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公房使用权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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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婚前承租的,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1、一方婚前承租的,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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