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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与非法集资“私募”也是证券发行方式的一种,是指证券发行者只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售证券。私募发行对象有机构投资者,如金融机构,或与发...
1、人数限定。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投资人数有着严格的 限制: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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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是指由一定的机构发起设立,募集社会上闲散的资金;是一种面向特定投资人的权益融资行为。私募资金必须要符合以下特征:第一,私募是有组织进行募集,这个募集者必须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第二,私募之前必须发起设立公司,在具备一定条件和资格时才能去募集;第三,私募要确定募集的范围;第四,私募要确定募集的标准;第五,募集资金怎样投资要有一个章程;第六,私募资金要明确投资的组合,投资的一些限制;第七,私募资金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八,私募资金要及时公开披露信息。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的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两者在人数上有区别: 1、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意味着至少向两人或者两个人以上的人获得融资。 2、融资,指通过一个以上主体(包括一个主体)获得融资。 其次,两者在行为上有所区别: 1、非法集资一般泛指超过法定融资对象人数上限获得社会资金的行为。 2、非法融资主要体现在“非法”上,指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融资
非法集资犯罪不是一个单一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等的统称。私募是相对公募基金而言,非公开募集资金,面向特定投资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私募不得承诺保本或者保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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