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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1]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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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给付。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的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到30%,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确的。收入的20%到30%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标准,只是一个参考因素,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要参照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在上海、深圳、北京这些城市,具体数额原则上掌握在每月800—2000元。
我们国家的规定是需要按照三个条件来进行规定抚养费的标准的。因为对于抚养费的情况我们在每一个地区的案件当中肯定都是不一样的,是需要结合自己的条件还有当地的条件综合制定规定。
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会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由女方进行抚养,但女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因素的除外,而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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