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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须知

2022-08-12
依照《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一公民政治权利(公民建议权)受法律保护。就国家机关而言,在收到公民提出的查处违法行为的建议后,负有接收公民建议、处理公民建议的法定职责;但只要接收并处理了公民提出的建议,则无论该公民对处理结果是否满意,其公民建议权均获实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该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显然,具名向工商机关举报经济违法行为,但自身未受举报事项侵害的举报人,已经依法获得举报答复的权利;这一权利属于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性权利。也就是说,工商机关对举报事项,未向具名举报人履行告知、答复义务的,属侵犯具名举报人获得举报答复这一程序性权利的不作为;如果工商机关将处理结果告知了具名举报人,那么,无论具名举报人对答复内容是否满意,其关于查处违法行为的建议权和举报答复权都已获得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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