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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并建立协调制度,互通信息、互相...
工会对煤矿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煤矿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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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次数带班下井,并与当班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带班负责人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登记档案不得虚假。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检查人员每日检查制度并负责监督;(四)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配合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协助配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措施实施监控治理。煤矿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要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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