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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
严格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必须是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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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货币和有价证券的押运车、执行邮件运输投递任务的邮政车,可以在禁停地段临时停车,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通过禁行路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本法生效前颁布的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相矛盾或不一致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都不得再适用。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第三十九条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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