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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一般收费标准是几千元左右,律师收费标准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几千元左右。 以下标准可作参考: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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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20% (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六)风险代理收费 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10%,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余某与工行某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为余某的该笔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余某与工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合同》,中保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为此提供了保险。中保公司以已代余某清偿了向工行所借的贷款,又取得了工行对余某享有的债权为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原审法院判决由原审被告运输公司偿还原审原告中保公司代余某归还尚欠工行的贷款本息;原审被告余某对原审被告运输公司归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运输公司对原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全案事实的情况下,撤销了原审判决,变更原判决为由余某偿还中保公司代其归还尚欠工行的贷款本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最终免除了运输公司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本律师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符合事实的、合法的、也是公正的。理由主要是:一、因余某欠工行的贷款本息,已由第一被上诉人中保公司代为偿还,工行的该笔债权已全部得到了实现,故工行与中保公司不存在所谓的转让“债权”,中保公司以取得了工行对余某享有的债权的理由就缺乏事实根据。二、中保公司对余某主张保险代位求偿权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中规定主张有关权利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本案中,运输公司只是为余某在工行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并没有为余某与中保公司的保险合同中提供保证担保,中保公司向运输公司主张该笔债权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ttttt
保险代位求偿权: (一)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后者,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便取得了对第三人即责任人的追偿权利。 代位求偿权是由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当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引起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面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又作为第三人行为的受害者而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贯彻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若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就必须将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代位行使。 (二)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数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此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要件为:(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第三人的行为可以是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等可以产生债权请求权的行为,亦可以是犯罪行为、违法行政行为。(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为保险赔偿。保险赔偿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保险人在未向保险人为赔偿前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数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对于超过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额以外的部分,保险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赔偿,它仍由被保险人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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