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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含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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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我国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立案追诉的标准如下: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仿制生产假药罪的最新判决标准是:构成生产假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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