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三十日。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一...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类》第四条第二款,鉴定时机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相关的并发症治疗结束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一般来说,提前鉴定可能会增加残疾等级,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迟鉴定会降低伤残等级,损害伤者利益。因此,治疗结束后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应及时评估。肢体鉴定一般在交通事故发生3个月后进行,精神鉴定一般在6个月后进行,具体根据受伤者的恢复情况。不正确的鉴定时间可能导致鉴定结论被推翻或不被法院接受。
交通事故残疾评估是根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和护理的依赖以及心理因素进行评估的。残疾评估的申请通常需要在伤势稳定后进行,评估时间一般在一个月左右。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4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9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