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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01日施行的新《》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
没有这种说法,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的单方允诺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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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签字首先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约定合同自双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的,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为有效;当事人约定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的,只盖章就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同样只是有效的,即法律不禁止,因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是法人意志的体现。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我国法律上虽然没有说明撤诉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但明确说明了起诉行为是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如果诉讼时效届满的,那么必须提供相关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证据,否则司法机关是可以不予受理相关的诉讼案件的。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撤诉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就相关情况提出了起诉行为,而起诉行为是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后自动撤诉,与没有起诉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绝不可视其未起诉,所以撤诉是肯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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