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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解释》是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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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就是指将原本属于公共所有、国家所有的财产支取、转移出来,供自己或者自己指定、同意的人使用,不再用作国家公共事业的情形。这里所说的“个人”是相对于国家和公共事业而言,包括将公款挪出来供自己、家人、亲朋或者公司、企业使用。挪用公款的用途,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 (2)用于购买奢侈品等不切实际的个人消费需求; (3)用于投资等营利性活动; (4)用于自己或家属治病等。这些用途虽然各有千秋,但都是法律禁止的,只是由于用途和性质不同,达到犯罪的起点标准不一样,比如: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时金额达到3万元就构成犯罪,用于家人治病等普通用途时,金额需要达到5万元,并且在3个月内归还的,不视为犯罪。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三条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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