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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制售假药的,依法要处罚金。
可能涉嫌行政处罚,也可能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给予下列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或者销售;(2)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及原辅材料;(3)没收违法所得;(4)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5)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6)责令停业整顿。以上处罚可以单独处理,也可以合并处理。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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