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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
对于她所受到的伤害的程度的认定需要有法院或公安机关指定专门机构做出,对于不同程度的伤害受到的处罚是不一样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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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的可以报警要求警方处理——构成轻伤以上的可以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轻微伤的可以主张拘留、罚款。 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其项目是: 1、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具体赔偿数额根据责任、伤害程度(需鉴定确认)、保险情况和个人、各地具体情况不同等而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这种情况比如:1,仍用刀将A杀死则是典型的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是要看很多的情况的我模拟一些你自己参考吧。最后预计,一般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要看情况:B夺过了刀.这种情况比如,而对B的伤害威胁减少很多。(不负刑事责任)2,但可以从轻判处,但A仍对B拳打脚踢: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则B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你给的细节太少了,那很决大部分被认为是防卫过当,但可以从轻判决,两人也没继续扭打在一起:A没了凶器,或死刑,那B决大情况下会被认为是正当防卫,B不服气.如果B抢夺过A的凶器并且与A保持了相对较为安全的距离情况下.如果是B抢夺过A手中的刀后(而A并没有接着作出有重大伤害B的行为意图时)直接将A杀死.如果是B与A在抢夺刀的时候,而B夺过了刀,不小心将A杀死,一般以故意杀人罪处理。3,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为A此时没有刀了。因为这时A对B基本没伤害威胁了。从轻处理则三年以下不从轻处理则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如果是第三种情况则B完全负刑事责任,虽然A没有抢回刀的意思,而此时的B可以转身逃跑(可以已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无期徒刑。而B这时侯有很大的几率逃跑。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B要负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非法拘禁的话依据刑法规定是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释仍定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刑法》 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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