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订立合同经过2个阶段,即要约和承诺。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订立合同经过2个阶段,即要约和承诺。 2、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是指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对要约人和对受要约人均具有约束力; 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签订要经过什么阶段,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保险合同也可以采取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据此,遇下列情况可以推定保险人承诺(承保): 一是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 二是向投保人出具保险费收据表示同意; 三是法律上承认的能够表示同意的其他书面形式(如书信等)。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成立就不以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为要件,而是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承诺为依据。
一、邀约阶段 1、要约定义: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4、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5、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6、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7、要约失效 要约的失效,也可以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者要约的终止,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 二、承诺阶段 1、承诺定义: 承诺又称为接受或接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 2、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3、承诺的方式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4、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5、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3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583人已浏览
1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