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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存在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产品销售地的法院管辖,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方法,有协商和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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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于质量纠纷,如果属于侵权行为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质量纠纷属于违约责任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产品质量纠纷管辖权规定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零售商、批发商和制造商对由离开销售和生产场所的商品的使用或消费引起的伤害被认为是负有法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的诉讼有管辖权。质量纠纷属于侵权行为的,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质量纠纷属于违约责任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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