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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凭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制作拘留证并立即执行。 ⒉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检察院协助。...
1、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凭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制作拘留证并立即执行。 2、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检察院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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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凭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制作拘留证并立即执行。 2、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检察院协助。拘留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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