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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是以下几种: 1、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文书或双方来往的邮件等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证人证言,但由于证人常常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加之离婚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一般不采纳单独的证人证言,须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分居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不够了解,取证经验相对欠缺,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处理离婚相关事项,保障合法权益。
离婚两年后需要提供的证明: 1、夫妻关系破裂; 二、分居协议; 3、一方在外居住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允许离婚。 调解无效的,应当允许离婚: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通过上述证据,在起诉离婚时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分局两年以上,法院会在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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