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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主要是包括破产财产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一般程序包括企业自行申请破产或者是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确定破产...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2、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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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对于如何进一步合理设置行政许可注销中的清算程序,学界对此也展开了大量探讨,而讨论也主要是集中在对经营类主体资格的清算程序的完善方面。针对经营类主体资格清算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而导致的经营类主体不愿主动组织清算,进而无法正常对行政许可进行注销的现状,许多学者提出了设想。例如,有学者认为应当通过简化清算程序,降低企业清算、注销成本,促成企业自愿清算和申请注销,同时采取公共托管制度,改革营业执照保管方式和企业信息查询体制,并启动依职权注销制度。也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运用说服、示范、教育、协商、劝告、建议等行政指导手段,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进行引导教育,促使其依法进行清算。
法律分析 公司解散的具体清算程序如下: 1、在一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 2、通知、公告债权人并对债权进行申报和登记; 3、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终结,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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