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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一、民法总则第36条。监护关系终止后: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
一、监护关系在什么情况下会终止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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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规定监护关系可以终止。 但只是在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等情况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止之后不能恢复。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导致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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