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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不完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需要做区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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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张女士与丈夫李某感情不和要离婚,双方正在协商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 李某曾经当过几年的志愿兵,转业时发放了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相关费用。张女士认为:该笔费用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放的,应为,理应双方平分。 李某认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部队发给自己的必要生活费,应当作为其个人财产。 为此,张女士来到司法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司法解答 丰台区东高地司法所马英悦: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到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该规定所称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计算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李某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方法为:费用总额除以(70岁-入伍时年龄)×夫妻婚姻存续的年限。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并不完全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需要做区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是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有一部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你可以要求分割,详情建议来电咨询,或来所面谈,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A区(神龙大酒店对面),当面咨询请务必提前预约,做115、150等到黄土岭南站下车,咨询时请说明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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