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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的债。多数之债按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和相互关系不同,又可...
单一债务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务。大多数债务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为大多数人的债务。大多数债券根据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和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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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债务是选择债务’’的对称。又称不可选择的债务。明确规定债务人只能为或不为一种行为,没有选择债务的余地。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由于客观原因,当事人只能为一种行为做出选择。比如甲乙之间既没有水路,也没有铁路,如果签订购销合同,货物只能从公路上运输,没有选择的可能。第二,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只能作为一种行为。如果专业户为了避免鱼苗长途运输死亡,与民航局签订了空运鱼苗协议,民航局只能空运鱼苗,不能通过其他运输方式运输鱼苗。简单的债务不是内容简单或标的金额小的债务,而是债务人的行为无法确定的。简单的债务,又称简单的债务,是指债务的目标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履行这一目标的债务。因为单纯的债务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所以也叫不可选择的债务。简单债务的当事人只能履行某一目标的债务,否则构成债务不履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简单的债务中明确、简单,一般不易产生争议。
大多数人的债务与单一人的债务相对,是指大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以同一支付为目标参与的债务。债权人一方是数人时称为多数债权人,债务人是数人时称为多数债务人。大多数债权人和大多数债务人不包括第三人或代理人。大多数人的债务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出现的债务形式。大多数债务可以在债务发生时或债务发生后产生。大多数人的债务不仅会在双方整体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还会在一方个别主体与对方整体或内部大多数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和相互关系,大多数人的债务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一、什么是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二、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区别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 (一)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二:一是选择;二是履行不能 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时,选择权应归于债务人一方享有。 (二)将债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表现在 1、简单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的一种,比较简单、明确,当事人不容易发生歧义;而选择之债的标的有数个,只有在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选择权后才能特定,相对简单之债而言,选择之债比较复杂,也容易产生纠纷。 2、简单之债的标的一旦无法履行,即为履行不能,产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而选择之债的某一标的发生履行不能时,当事人可在其他标的中择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标的均发生履行不能时,才发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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