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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市和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加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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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行业标准以及城市管理、规划等部门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商品交易市场、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区、街景等建设和改造方案涉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论证时应当听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建设资金纳入建设工程概算。不得擅自变更、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除抢修、抢险等工程外,夜间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禁止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噪声敏感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加强居住区内装饰、装修、建设行为的管理,对违法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向相关部门举报。居民进行装修、娱乐、体育及其他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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