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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一定的责任。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这是一般侵权,学校和同学都应该承担责任,具体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你说的信息太少,我需要了解更多信息才能判断,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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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推定学校有过错。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3、你可依据上述法条,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4、鉴于你提供的材料和答题时间有限,你可直接来电免费咨询。我们将对你提的问题作详细的解答。
●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A.事故本身的报告 报告的等级和部门: 轻微伤不用报告。轻伤以上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急性中毒事故还要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的形式: 书面报告。 报告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概况、原因、损害、学校救助状况。报告的要求:报告的时间本办法未做规定,但一般认为伤亡20人以下的应该在6小时以内报告。B. 报告的内容: 事故的处理经过、争议及争议的要点、解决方式、赔偿C.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履责的条件: 履责条件1—应学校的要求(轻伤一般由学校处理)。 履责条件2—认为有必要重大伤亡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教育行政部门采用劝说、协调、出主意等非强制性手段。不能采用强制性手段避免行政诉讼,应该与法院保持正常的联系。 履责的目的: 履责目的1—妥善处理事故。 履责目的2—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谁来负责?负多大责任?家长和学校可能都各执一词。“民法”规定,认定过错必须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就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必须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与事实损害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工作方针。 1.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 金额、对责任者的处理、事故的教训、改进措施。 报告的要求: 报告应该按事故的等级进行。
当事人的孩子在学校若被同学打伤,且学校未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学校方面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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