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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积极收集对方过错的证据,离婚时主张多分共同财产和损害赔偿,但是能够多分多少一方面有赖于证据的证明力,一方面有赖于律师的专业水平;2、...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衡量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教育水平、是否有不良嗜好,以及孩子自身成长习惯等因素决定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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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一)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 1、自己工资收入、教育程度优于对方的,可收集工资表、纳税证明、学位证书等证据; 2、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顾更多的,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邻居提供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 3、自己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的,可提供相关证明; 4、自己的父母愿意帮助带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体情况、自愿带孩子的意愿等相关证据; 5、自己工作表现、思想品质的单位证明; 6、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 7、能够证明自身条件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其他证据。 (二)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 对方有以下情况,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1、对方有婚外情的; 2、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 3、对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4、对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5、能够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其他证据。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为了亲自抚育子女,给子女更多的关爱和温暖,当事人需要多照顾子女,与子女增进感情。同时,需要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1)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 (6)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 (7)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 根据以上对相关情况的分析,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时候要抓住对自己有利的方面,搜集对对方不利的证据,加大自己争夺抚养权的砝码。 综合来看,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而专门去做绝育手术是不值得的,在离婚以后难以保证自己还会碰到真正适合自己的人,万一做了绝育手术,可能到时候后悔也来不及,其次,婚姻法也并没有规定只要做了绝育手术的抚养权就必须要看给当事人的,做完绝育手术也没有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也大。
法院会从有利于小孩生活、成长的角度来确定小孩抚养权。可以提供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更好的有利证据,聘请律师争取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节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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