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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这一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强奸未遂是行为人以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但由于行为人一直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行态。 性骚扰应当属于性侵犯的一种,且与其它某些性侵犯存在着区别与重合。性犯罪是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性侵犯行为,也是性侵犯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在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中,性犯罪主要是通过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等来予以规制的,而其中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均应当属于性骚扰的范畴。
性骚扰是指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或其他以性为目的的行为,它损害了工作女性与男性的尊严,包括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语言或非语言行为。性骚扰所造成的危害是很严重的,主要表现在:(1)精神上的压力。性骚扰会使受害者产生情绪上的动荡和沉重的心理压力,表现出害怕、烦躁、困惑、自信心和自尊心下降。(2)身体上的损害。由于性骚扰的受害者主要是年轻的女性,突如其来的性侵害带来许多不适应的生理反应,如浑身无力,失眠、头痛、恶心等。(3)交往能力的丧失。受害者会对异性甚至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和排斥感。(4)给婚姻家庭造成的损失。已婚的受害者遭受性骚扰得不到家人的理解,影响婚姻家庭关系;未婚的遭受到性骚扰后也常常因此受到舆论谴责,名誉受损,从而影响他们以后的恋爱和婚姻。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用人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建立切实可行的反性骚扰的制度,这些制度包括:明确解释哪些行为构成被禁止的性骚扰行为,建立有效的举报途径及举报程序;规定有相应的反报复措施,保证举报的员工不会受到报复;要建立及时高效的调查程序,接到举报后要首先确定是否有性骚扰事实存在;一旦确认性骚扰存在,必须给予骚扰者严厉的单位内部处理。受害妇女可以向本单位或者有关上级单位投诉,请求对行为人予以单位系统内部的相关处分;也可以向主管的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制裁。
犯法,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拘留或者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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