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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就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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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就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的条款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状况等。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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